为规范我校“私车公用”费用报销程序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现将“私车公用”费用报销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原则上不再报销“私车公用”相关费用。特殊情况下,提供相关材料并履行审批程序后,可酌情报销。需具备如下条件: 1、用车范围:到偏远(县以下)地区考察、调研等公务事项,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,必须要自驾车前往的。 2、审批流程:出差人须提出书面申请(注明公务事项、人数、时间、地点、预计行驶里程等),由所在单位领导和经费归口部门批准。 3、报销费用范围:高速费、过桥费、过路费、行驶区间里程合理燃油补助(按每百公里13升燃油的标准)等,可随本次差旅费一并报销,无法提供过桥过路费的不予报销。 4、责任界定及承诺:自驾车所引起的交通事故、车辆被盗抢、损坏等安全问题,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。对因自驾车导致学校被追究民事责任的,由批准人代表学校向出差人追偿。 二、有关“私车公用”费用报销事项将随着公务用车改革进展及时调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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