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2018年“双一流”建设专项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

为保证学校“双一流建设”、“两大学科群建设”的顺利实施,以充足的资源为优势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提供财力保障,按照教育部、教育厅、财政厅的有关要求,经研究,现将2018年“双一流”建设专项经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为保证“双一流建设”的延续性,对2018年原“一流大学”建设的部分项目管理方式进行调整。

其中,“大学文化”、“国际交流与合作”作为学校日常专项业务经费,由项目实施部门继续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建设,并进行经费审批;经学校审议通过的“公共服务体系”、“实验室建设”等建设项目,财务处根据实施单位的年度用款计划、合同约定、建设进度,由项目实施单位审批后办理经费报销。

“大学文化”、“国际交流与合作”项目的实施单位,要根据学校“双一流”规划,尽早制定2019年工作计划,持续推进项目建设。

二、考虑到“双一流”建设规划中的“学科建设”属于持续支持的项目,而我校正处于“两大学科群”建设规划、实施方案制定的特殊时期,为妥善处理“双一流”建设与“两大学科群”建设的关系和衔接,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处、发展规划处将对2018年“双一流” 学科建设类项目的进展、与建设目标契合度和关联性、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。审核时间:通知之日起至10月25日。

其中:“一流学科”建设项目(光学工程、化学、中国语言文学、生物学、中国史、哲学、教育学),由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处审核;“一流大学”学科建设项目(应用经济学、管理科学与工程、新闻传播学、法学、数字医疗和电子健康),由发展规划处审核。

各学院、学科负责人需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:本年度已开展的相关建设内容,取得的阶段性成果,以及预期最终成果。

三、 “大学文化”、“国际交流与合作” 、“公共服务体系”、“实验室建设”等项目,自即日起,可随时到财务处办理经费报销。

上述学科建设项目,原计划由2018年“双一流”建设经费(非政采部分)支出的内容,经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处、发展规划处审核后,可到财务处办理经费报销。报销时间:10月15日至11月30日。

四、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,按照专项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,不能报销应由日常办公经费安排的开支,对虚构经济行为、虚开发票、套取资金等弄虚作假、违规违纪行为,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五、相关部门、学院、学科负责人应结合现实情况,根据双一流建设、部省合建的有关要求,围绕 “双一流”、“两大学科群”的建设目标及建设任务,制定三年建设规划,精心设计建设方案,拟定建设项目,尽快提交学校论证审议。据此,学校将制定2019至2021年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,拟定年度财务预算,以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
六、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,请及时反馈,联系人和电话:

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处 蔺冬冬,电话5079487;发展规划处 冯长,电话5079343;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霍丽,电话5079496。

请有关单位充分重视,及时推进各项工作,未尽事宜,另行通知。

 

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处

发展规划处

财务与资产管理处

2018年10月12日

 


作者: admin    2018-10-12 16:10:39发布